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