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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