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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