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