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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