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