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