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并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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