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并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