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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