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只能用于其自身建设和发展;营 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 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投资举办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