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