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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