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