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时,在特区执业未加入市医师协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加入市医师协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