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告示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 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