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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