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