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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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话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当面听...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政府及有...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 ...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甲与劳动者约定...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工...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按月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订...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法律...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劳动行政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集体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市、区政府领导下提供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公共服务: (一...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 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促进和谐劳...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鼓励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通过...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相关部...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用人单位规章...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和解。 处理劳动争议案...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经...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一条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申...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二条 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应当代表或者帮助劳动者参与调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劳...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救助管理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支持劳动者依法提起诉讼。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退还向劳动者多收的...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要求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