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情形除外。 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