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的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前款所称的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基金使用情况等。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参照违反保密协议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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