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订立和变更集体合同,调整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 (二)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对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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