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集体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同时个人又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