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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