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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