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在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