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市、区政府领导下提供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公共服务: (一)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三)制定和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 (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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