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留存制度,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