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办理销户。 有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