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名册; (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四)工资发放基本情况;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 (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七)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 信息申报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信息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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