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暂扣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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