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暂扣相关证据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