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在开展检查时,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