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和解。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不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