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 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 有本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情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商有关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特区注册新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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