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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