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 (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 (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发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