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救助管理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