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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