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