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的; (二)拖欠劳动报酚,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三)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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