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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