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