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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