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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