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退还向劳动者多收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