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退还向劳动者多收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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