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组织改选或者予以罢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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