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