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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