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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