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因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