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