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五十二条 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前款情形发生时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表劳动者或者指派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