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四)遵守职业道德; (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