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甲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